「100年度屏東縣手語翻譯服務窗口」實施計畫書
壹、成立目的:藉由手語翻譯服務,提供本縣聽語、障者順利參與就業、就學、就醫、就養等公共事務,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貳、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辦理本縣手語翻譯服務窗口。
叁、辦理時間:自簽約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
肆、服務項目及手語翻譯員資格限定: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手冊附件13-手語翻譯服務分類標準表規定辦理(如表一)。
二、各類別之服務類型,應依規定任用手語翻譯員提供服務;服務單位得視手譯員資格現況,決定開辦之類別。
三、委辦單位與手語翻譯員間應有書面合約書,協定服務內容及倫理規範。
表一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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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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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員遴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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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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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非單純性之協助
1. 聽語障團體之職訓相關課程
2. 重大政策會議
3. 勞資爭議
4. 政見發表會
5. 警政、司法事務(非涉刑責之交通事件附外)
6. 醫療
7. 研討會
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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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或手語翻譯員資格證明及領有手語翻譯員資格證明(含同等級)後翻譯服務滿200小時以上。
※前項所稱同等級,指曾擔任手語翻譯員鑑定命題委員暨評審委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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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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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之會議、活動、座談會、課程、解說導覽
1. 一般職訓及非聽障專班職訓課程
2. 職場輔導(職前訓練、公司內部會議)、工作訓練
3. 對外公開不收費之活動及會議
4. 涉及技術操作及測驗等較複雜之人事徵選面試
5. 臨時性必要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主辦之在職訓練及研討
6. 一般活動(晚會)舞台翻譯
7. 非涉刑責之交通事件
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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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手語翻譯專業訓練滿200小時及翻譯服務滿200小時。
2. 翻譯服務滿400小時。
3. 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或手語翻譯員資格證明及領有手語翻譯員資格證明(含同等級)後翻譯服務滿2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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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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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溝通,如臨櫃服務、諮詢、溝通協調
1. 簡易面談之工作徵選面試
2. 一般簡易臨櫃(含廣場型、攤位服務型)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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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手語翻譯專業訓練滿200小時及翻譯服務滿200小時。
2. 翻譯服務滿2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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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服務對象:
一、個人: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聽、語障者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團體:本縣各公務機關(機構)、學校、各公私立之社會福利團體等。
陸、服務範圍:屏東縣區域
柒、服務項目:
一、建立、管理身心障礙者手語翻譯服務申請資料。
二、推廣身心障礙者手語翻譯服務。
三、收集社會民間相關手語翻譯服務資源,設立手語翻譯服務資源網,達到可近性、可用性服務。
四、一般會議、協調會、記者會。
五、涉及刑事案件之交通事故、警政及司法偵查事務。
六、前往各公務機關洽辦事務、學校親師座談會或課程講座、返校日活動。
七、陪同門診醫療、復健、健檢及療育。
八、公務機關或民間立案非營利團體對外辦理公益活動、研習。
九、公務機關或受政府委託之民間單位辦理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之翻譯服務。
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暫停服務,經由疑義審查小組會議決議是否繼續提供服務:
一、申請者因故取消服務或變更時,多次未於規定時間前辦理者(超過5次者)。
二、經書面陳述由本縣手語翻譯服務窗口委派之手語翻譯服務過程中有虛偽情事者。
三、當有疑囈案件產生時,需由業務單位會同相關人員組成疑義審查小組,對於疑義案件進行審查事宜。
捌、申請辦法依委辦單位而定(除本規定外,請投標廠商詳述)。
一、同一位申請服務使用者每月以10小時為限,但若經業務單位審查並確認者,得增加服務次數。
二、申請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檢具申請表於5個工作日前,以親洽得標廠商或以傳真方式提出申請,惟夜間緊急事故急需協助者不在此限。
三、手語翻譯員應由得標廠商審視狀況派任,申請服務使用者不得指定。
玖、預期效益:
一、 協助本縣聽、語障者在就學、就醫、就業、就養等參與公共事務時,藉由手語翻譯服務,建立無障礙溝通環境,使其融入社會環境中。
二、 宣導政府法令,協助宣導服務,使聽、語障者認識自己的權益與義務。
三、 鼓勵聽、語障者踴躍參加各類活動,包含各類比賽、政府部門舉辦之活動,民間團體各類活動等,提升聽、語障者與人群互動機會。
拾壹、補助方式:手譯費每小時以600元計,本方案服務費用由本府委託社團,不足部分由得標廠商自行籌措。
拾貳、經費來源及經費概算表:
經費來源: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福利服務計畫-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其他(委託辦理手語翻譯)。
拾叁、本計畫經審核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