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街頭藝人認證許可徵選須知
一、計畫目的:為提昇藝文活動多元發展,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豐富本縣公共空間人文風貌,鼓勵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
二、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三、報名期間:依本府公告辦理
四、評審時間:依本府公告辦理
五、評審地點:依本府公告地點辦理
六、申請流程:詳如「屏東縣街頭藝人申請作業流程圖」
七、報名資格:
1.需年滿18歲以上
2.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以及藝文團體均得為申請人,藝文團體須註明所屬團名,團體以10人為上限,並推派1人代表申請
3.外藉人士或團體,須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街頭展演工作許可函始得報名
八、報名繳交文件及方式:
(2)三個月內二吋照片3張,團體由申請人代表3張(貼於報名表)。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及簽證影本(外籍人士)。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團體須檢附所有團員身分證件影本)(表2)。
(5)示範照片(表3)。
(6)外籍人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街頭展演工作許可函。
2. 填妥報名表後,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科」收,地址:900屏東市大連路69號,並請註明「街頭藝人通訊報名」,報名日期以郵戳為憑,或於上班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承辦單位(屏東市和平路427號3樓辦公室)
九、報名費用:一律免費
十、報名類別及審議標準:
1.報名類別分為三類: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2. 審議標準:
1.【表演藝術類】:
(1)表演內容需符合著作權法且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有害公序良俗。
(2)需以表演形式呈現,且能在短時間內呈現最具個人特色之表演。
(3)需使一般觀眾能接受。
(4)所呈現之技藝需達可上街頭演出之成熟度。
2.【視覺藝術類】:
(1)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
(2)需符合現場創作的原則,並與環境、民眾有互動。
(3)視覺藝術之街頭藝人許可審查,除考量美術技法外,並應考量街頭生態,例如:繪製速度、親和力及現展現能力等。
3.【創意工藝類】:
(1)展演項目需適合於街頭表現。
(2)作品應能於現場完成。
(3)作品不應只以模塑複製方式完成。
(4)作品應具創意及造型。
(5)創作過程應具互動性,而非只注重製作或教學。
(6)技藝需純熟
(7)須注重安全、衛生及環境整潔。
十一、審核程序:
(1.)請申請者準時至指定場所依序進行現場展演(即模擬街頭藝人街頭演出實況,以呈現申請者之技藝與街頭展演能力)。由本府聘請評審委員在現場進行評審,通過審議者核發「屏東縣街頭藝人證」;並於本府文化處網站公布錄選名單。
(2.)由各評審委員評分(滿分為100分)加總後平均滿80分以上者為審查通過。
(3.)評分項目:互動性25%、技藝25%、創意性30%、整體性20%
十二、領證:
通過審核之街頭藝人,由本府上網公告入選名單,請入選屏東縣街頭藝人前往本府文化處表演藝術科領證,並依本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繳交證件費。
十三、注意事項:
1. 展演所需相關設備(如桌椅、畫架、音響器材等)及電力須自備,現場不提供;除申請動態街頭藝人者僅提供110伏特(以供音響用電)
2、報名者須事先熟讀「屏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及本須知,審議現場須遵守其內容之規定。
3、報名者必須能配合審議程序及審議時間、地點,如因無法親自全程參與現場審議、或遲到20分鐘以上、或早退者視同棄權。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