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制原負責人出境財政部函釋變更 屏東訊: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限制出境之標準,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99月6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釋,有關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變更,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或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原依行為時規定繼續限制變更前之負責人或變更前之清算人出境者,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89年10月13日函釋公司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變更,如原負責人為該公司法人股東負責人不應繼續限制出境,自即日起廢止。 2. 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條件 屏東訊: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是否可合併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6月30日函釋,有關擁有多處房地者,尚非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之適用範圍。惟考量自用住宅使用實際情況,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依財政部67年6月30日函規定,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土地增值稅。故毗鄰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仍依上述規定核實辦理。 3. 1樓棚架徵免房屋稅之條件 屏東訊:林君所有房屋1樓棚架供停放車輛使用,可否比照屋頂簡陋棚架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6月14日函釋,有關1樓及屋頂之棚架均屬房屋稅之課徵範圍。另依財政部70年7月14日函規定,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建築在地面上1樓未設有門窗、牆壁之供遮陽防雨之棚架,係供居民通行或置物之遮陽防雨使用,與保護屋頂之遮陽防雨使用不同,且1樓棚架可隨時變更使用,與上開屋頂簡陋棚架,仍屬有別。依財政部88年7月9日函釋規定,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仍應課稅。又依財政部83年10月26日函釋,專供員工停車用之地上建築物比照立體停車場課稅,由上述可知地上房屋或建築物(車棚)供停車用仍應課徵房屋稅。故1樓簡陋棚架供停放車輛使用,仍依上述規定核實辦理。 4. 專供飼養豬隻之房舍徵免房屋稅之條件 屏東訊:關於專供飼養豬隻之房舍,因故遭法院查封空置不為使用,其空置未移作其他用途前,是否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6月18日函釋,有關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6款所明定私有房屋專供飼養禽畜免徵房屋稅。惟如因故遭法院查封空置不為使用,已非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依空置房屋所適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5. 祭祀公業將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所持憑之規約徵免印花稅原則 屏東訊: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公同共有之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其所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規約,徵免印花稅之原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又財政部99年7月7日函釋規定,變更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或派下員有權利變動、增減,要課印花稅;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如依各房及派下員平均分配,則免稅。如持原始規約,依原始規約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係屬更名性質,不課徵印花稅。持補訂或變更規約,依各房及其派下員平均分配原則,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亦屬更名之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若變更為派下員個別所有,係屬分割性質,或涉及派下員間對於不動產之權屬變動及應有部分權利增減,具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性質,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