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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租金補貼自99年7月5日至8月13日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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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99年度租金補貼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99年7月5日起至99年8月13日止。
二、受理申請地點: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2樓)(申請人戶籍設於屏東縣者)
三、屏東縣分配戶數:864戶。
四、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本府社會處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pthg.gov.tw/planjdp)
(三)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免費索取。
五、申請資格:
(一)年滿20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三)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低於94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3萬4,401元;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五)已獲得98年度租金補貼者,可提出99年度租金補貼申請,但會酌予減分。申請案若經核准,將於98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99年度租金補貼。
六、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七、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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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6 09:37:08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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