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11月16日
一、依據:內政部98年9月4日台內社字第0980161869號函。
二、緣由:
隨著醫學科技發達,國人平均壽命延長,根據98年10月底之統計,本縣65歲以上老人計11萬021人,佔全縣總人口之12.45﹪,高於全國老人人口比例平均值,足見本縣已邁入老人縣市,爰此,各項老人福利推動實為刻不容緩的要務,其中又以老人保健之政策更為重要,落實老人口腔保健可預防老人因牙齒咀嚼功能受損,而影響營養之攝取導致體弱,免疫力降低容易發生其他疾病,造成政府日後醫療補助更大的負擔。
因此,本府特配合內政部頒定之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編列相關預算來推動假牙補助業務,期使本縣老人因公費補助假牙而提高其裝置假牙意願,間接改善老人健康狀況及外觀,提高其自信心與尊嚴,促使老人更樂於外出參予社區活動,將平生的專業及豐富的經驗再度貢獻於社會,當個老當益壯的「幸福老人」。
三、目的:
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特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
四、指導單位:內政部
五、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六、協辦單位: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屏東縣牙醫師公會、各簽約合作之醫療院所、各鄉鎮市公所
七、實施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八、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須由鄉鎮市公所開具證明書)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須由鄉鎮市公所開具證明書)
3.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須由各級補助單位開具證明書)
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須由各級補助單位開具證明書)
5.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費或養護費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申請者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三)本縣98年符合申請資格者約計6,626人,99年度預計補助500人次,預算用罄即停止當年度之補助。
九、補助標準:
優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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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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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假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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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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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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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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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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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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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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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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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顎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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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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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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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半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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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顎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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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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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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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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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顎假牙併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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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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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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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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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顎假牙併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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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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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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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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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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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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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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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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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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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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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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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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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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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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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方式:
(一)計畫及作業規定訂定:
本府於每年度開始2個月內函報本縣實施計畫至內政部申請核定年度補助經費,俟核定後制定申請作業須知並公告予本府網頁。
(二)篩檢及裝置機構:
1.請本府衛生局及屏東縣牙醫師公會協助提供轄內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名單,公開徵求合格且有意願擔任本裝置假牙補助計畫之指定特約單位(以下簡稱假牙特約醫療院所),與之簽訂合作契約並公告於各機關、媒體供民眾前往篩檢、擬訂診治計畫書(含估價單)及裝置假牙。
2.凡與本府簽約之各假牙特約醫療院所,必須將標誌張貼於該醫療院所明處,以利老人辨認。
3.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服務提供應包含假牙製作及裝戴、裝戴後至少一年調整服務,以保障服務品質。
4.假牙特約醫療院所應配合政府宣導老人口腔保健政策,並適時辦理老人口腔衛生教育宣導。
(三)審核機制:
1.初審-協調屏東縣牙醫師公會與本府簽訂執行計畫契約,審核各假牙特約醫療院所診治計畫書(未通過者請逕退特約院所)。牙醫師公會所聘參與審核案件之審查醫師對審查其本人或配偶所開設(服務)之醫療院所及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醫療院所之假牙診治計畫書,應予迴避。
2.複審-由本府(社會處)複審,通過後由本府發同意函給公會及特約院所,始可進行製作活動假牙與裝置。(除此計畫外之其他診療項目以健保方式處理,由各特約院所逕向健保局申請費用其診療時機請自行規劃提早治療,以免耽誤後續活動假牙裝置。)
(四)申請流程:
1.符合資格申請人應於裝置假牙前,至任何一家假牙特約醫療院所進行口腔篩檢、擬定診治計畫書(含估價單)送屏東縣牙醫師公會初審。
2.經屏東縣牙醫師公會初審通過案件,逕送本府進行複審,通過複審者,申請人方可於該醫療院所裝置假牙,非於本縣簽約之各假牙特約醫療院所裝置假牙者,不予補助。
3.各假牙特約醫療院所應於完成裝置假牙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另訂於申請作業須知),就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內,掣據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4.申請人如遇傷病、死亡等因素,致無法繼續完成裝置活動假牙,假牙特約醫療院所得按假牙製作階段請領相當比率補助經費,各階段補助比例相關規定另訂於申請作業須知。
(五)成果彙送:
本府於每年7月10日前將前半年辦理情形相關統計送內政部彙辦,並於次年1月10日前彙整各全年度補助名冊及成果表,向內政部辦理核銷,並繳回計畫剩餘款。
(六)督導機制:
1.本府將針對受補助老人以書面或電訪進行「滿意度調查」,如遇假牙特約醫療院所有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本府立即終止合作關係併列入不續約名單,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府以書面命其於30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本計畫之特約院所不得以任何名目加收任何假牙製作費用差額,若有違反情事,本府將通知屏東縣牙醫師公會取消其特約資格。
(七)調處機制:
遇有老人申請或裝置假牙所涉爭議情事,由本府將邀請衛生醫療主管機關及相關專業人士召開爭議案件審查小組會議進行調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