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逾期繳納稅款只有一種繳稅方式,即親赴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現行稅法滯納金是按「每逾2天加徵1%,最高加至15%」,因此在繳稅截止日逾2天並不會發生加徵滯納金的問題,若限制民眾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銀行繳稅並不合理。
有鑑於此,財政部決定於99年4月1日起開放對於未超過需加徵滯納金的逾期案件,有更多元的繳款方式,舉例來說,99年4月開徵的所得稅繳納期自4月11日到4月20日止,過去只要未在20日前繳納,就不能就近到超商或以信用卡、利用自動櫃員機..等便捷的工具繳納;4月1日起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仍可就近至超商、ATM、電話語音、或以信用卡,利用網路晶片金融卡繳款。
屏東國稅局提醒您,若不小心延誤了最後繳納期間,莫忘了把握此項便民服務。
(資料來源:縣政府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