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第1季敬老乘車證已經開始受理~
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市公所1樓社會課辦理。
更新日期...2010/1/15 下午 03:33:39 [ 屏東市公所社會課 ] |
應備文件
◆初領:
1、1吋彩色照片2張。
2、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
3、印章。
◆換發:
1吋彩色照片1張+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舊證。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洽詢電話:7560101轉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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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辦理65歲以上老人免費乘車實施計畫
一、 目的:為滿足老人「行」的需求、建構友善老人之環境,推動積極性老人福利政策,辦理本縣65歲以上老人免費乘車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補助本縣老人搭乘公車之車資,以增進老人福祉、提升福利服務層次。
二、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本縣98年度第1次老人福利推動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及本府主管會報第150175會次主席指裁示事項辦理。
三、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 協辦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五、 辦理單位: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六、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依據戶籍登記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七、 補助乘車之區域範圍及實施路線:
(一) 區域範圍:屏東縣行政區域內。
(二) 實施路線: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行經本縣境之自營路線(不含客運聯營線、觀光巴士)。
八、 乘車方式:持敬老乘車證(每月10格剪票格)上下車。
九、 開辦日期:自98年10月1日起
十、 實施方式:
(一) 符合補助之對象,應備妥下列證件,親自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敬老乘車證」:
1、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正面、反面分別影印)各1份。
2、 一吋半身彩色照片2張。
3、 印章。但得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經審核通過者,依規定核發「敬老乘車證」。前項票卡,每張列有三個月為一期,每人每期以申請一張為限,遺失、毀損者概不補發;未經核發「敬老乘車證」者,本府不予補助。
(二) 設籍本縣之老人持「敬老乘車證」乘車,「敬老乘車證」應限本人使用,並經客運駕駛人員驗證無誤後,免費搭乘本計畫補助乘車之區域範圍及實施路線,每月補助搭乘次數為10次(上、下車以一次計)。
(三) 非本人使用敬老乘車證或自換相片、偽造、變造者,一經查獲,除應補足該次搭乘之票價差額並收回其乘車證,該證應繳回本府並停止補助,刑事部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前開收回乘車證之事宜,得由本府指定單位或授權客運業者執行並依公路法等相關法規處理。
(四) 敬老乘車證持有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 死亡。
2、 遷出本縣。
3、 依規定收回其乘車證。
十一、 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應注意事項:
(一) 敬老乘車證由本府印製後,交由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核發。
(二) 應於每月10日前將前月核發乘車證之「月報表」及「核發清冊」(如附件,另應傳送電子檔予縣府承辦人造冊)及作廢之敬老乘車證,報府備查。
(三) 敬老乘車票核發清冊,需載明核發票號、日期及申請人姓名等,請公所自行留存一份併申請表保留於公所備查。
(四) 本府發予各公所之敬老乘車證,應依票號依序發放,以利查核。
(五) 敬老乘車證視同有價票劵,各公所簽收後應妥善保管並設帳登記領入、發出、作廢及結餘票數及核發票號。
十二、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督促所屬駕駛員遵守下列執勤規則:
(一) 不拒載老人。
(二) 行車平穩,不疾駛急停。
(三) 俟老人乘客站穩或坐穩再行駛。
(四) 不得過站不停或未依規定停靠站。
(五) 不得對乘客咆哮或有其他態度不佳情事。
倘經民眾舉發前項不良事實,並經本府查證屬實者,每一舉發案件扣罰客運業者車資補助款,以當月一萬張總票價千分之一,並由客運業者於下次請領車資補助時自動扣除,未扣除者本府得拒絕核撥車資補助費。
十三、 本計畫開辦後由本府按月核實撥付補助本縣持敬老乘車證免費乘車者之車資補助款予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其每月請領之補助款計算公式為:「每月老人搭乘次數×老人搭乘票價金額」。
(二) 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經本府與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協議訂定每一票格以新台幣三十二元計,如遇票價調整,另案協商之。
(三)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月10日前申請上月車資補助款:
1、 補助款申請表。
2、 公司發票或購票證明。
3、 每月票格稽核報表。
前項表件應屬每月實際結算之報表,並經客運業者逐級核章認證。
(四)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領本府車資補助款如有不實,除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外,並將依法追訴其法律責任。
十四、 稽核方式:
(一) 為瞭解本計畫執行成效,本府得於辦理期間不定期擇派人員隨車瞭解老人搭乘情形,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協助之。
(二)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亦需自行稽核各路線老人搭乘情形,並於每月核銷時檢附報表供參。
十五、 本計畫之申請與使用須知及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處定之。
十六、 為使本計畫順利推行,有關本府與客運業者之權利義務及應配合事項,應與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契約以規範之(合約書如附件)。
十七、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八、 預期效益:透過本計畫之實施,預估達到以下成果:
(一) 至98年年底將有13萬5,000人次老人受益。
(二) 至99年底將有54萬人次老人受益。
十九、 本計畫自98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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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敬老乘車證」申辦說明暨使用須知
一、 對象規定: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之縣民。
二、 本人須攜帶下列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一)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供驗後交還)
(二) 一吋半身彩色照片2張(於照片後請註明申請人姓名)
(三) 印章(本人可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三、 領取敬老乘車證時,需持本人身分證件、印章,若委託代領者,需另備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四、 敬老乘車證每期每人(限65歲以上者)限領1張,
不得重複申領。
五、 申辦地點:本縣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六、 申辦流程:隨到隨辦。
七、 使用須知:
(一) 敬老乘車證提供設籍於本縣年滿65歲以上之民眾使用。
(二) 敬老乘車證只限搭乘行駛於屏東縣境內之屏東客運、國光客運車輛,客運聯營線及觀光巴士不適用。
(三) 敬老乘車證每月提供10格免費乘車,每次乘車不限里程、段次,一次只剪一格(上、下車為一次);每月格數用完時,當月搭乘客運即應購票乘車,不得要求使用次月格數。
(四) 每張敬老乘車證均有三個月期免費乘車格數,每張敬老乘車證之使用期限為最後一個月之最後1日,有效期限屆滿,應憑舊證換發新證。
(五) 敬老乘車證限本人使用,如有冒用、轉借、塗改或變造,一經發現,除應照章補票外,敬老乘車證應予沒收。
(六) 敬老乘車證應妥善保管使用,遺失或毀損概不補發,應於原敬老乘車證使用期限屆滿後,再行申請。
(七) 敬老乘車證持有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使用並依規定繳回乘車證:死亡者、戶籍遷出本縣者。
八、 本須知得依實際情形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