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99年促進短期就業措施計畫增置整理戶籍資料作業人力
甄選簡章
壹.主旨
為賡續辦理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之「增置戶籍電腦資料」工作項目,以執行99年度整理戶籍資料作業計畫,並配合行政院推動促進短期就業措施,協助各戶政機關(單位)辦理核校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維護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資料及清查戶籍關連資料等工作,同時,紓緩當前失業情勢,減少失業可能產生的問題,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辦理本項人力甄選工作。
貳.依據
一、依據內政部99年1月27日研商「99年度整理戶籍資料作業計畫會議紀錄」。
二、內政部99年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0264061號函。
叁. 計畫期程:自99年4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為期9個月。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勞工處
三、協辦單位:本府民政處。
伍.公告事項:
一、需用名額:計66人,另視考試成績酌增備取人員,供用人機關遇有臨時用人需求之用。
二、工作內容:
(一) 核校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二) 維護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資料。
(三) 清查戶籍關連資料。
(四)整補核校戶籍登記申請書。
三、工作地點:本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等32戶政事務所(詳請參閱附表4需用人數一覽表)。
四、計畫對象:
(一)學歷:高中職以上畢業。
(二)本縣失業勞工,以中高齡者、家計負擔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優先,並以具電腦操作經驗及熱心學習電腦操作者為優先進用。
(三)男性須役畢或持有免役(或除役)證明。
五、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期程及方式:
1.報名時間:自99年3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6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2.報名方式:以親自或委託報名方式受理(不受理郵寄報名)。
3.報名地點:本府勞工處(屏東市自由路17號)及勞工處屏南服務中心(枋寮鄉中山路240號2樓—中華電信2樓)。
4.報名應檢附證件,包括下列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A4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1)報名表(如附表2),含無工作證明切結書1份(如附表3)。
(2)國民身分證(如具特定對象身分者,請依各身份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4)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5)其他足以佐證之經歷證明或專業證照。
(6)具特殊身分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如附表1。
5.資格審查:由勞工處進行報名者資格審查,審查通過者並現場通知參加考試時間及地點。
六、甄選方式:
(一)評分標準:術科-電腦中文打字(佔40%)【以本府電腦教室現有輸入系統為主】及面試(佔60%)。
(二)甄選時間:99年3月23日(星期二),當日上午10時。(9:40前完成報到手續)
(三)甄選地點:屏東縣政府電腦教室及多媒體教室(暫定)。
(四)如有工作項目所需證照,請於面試時,攜帶相關證照正本到場供評審委員審閱後發還,以為酌予加分之依據。
七、錄取方式:以成績總分最高者,依序擇優錄取,如遇總分相同時,以術科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如術科同分者,以抽籤決定之。
八、榜示日期:99年3月26日(下午5點後)。
九、工作待遇:每日薪資800元,享勞、健保,每月上班天數最高以不超過22天為原則。
九、簡章索取:請上屏東縣政府(http://www.pthg.gov.tw/)、民政處(網址:http://www.pthg.gov.tw/plancab/)、勞工處(http://www.pthg.gov.tw/planlab/)等網站上索取。
十、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甄選日程需作變更時,於簡章索取各網站上公布或以第四台電視廣告公布。
十一、洽詢電話:
(一)屏東縣政府民政處08-7320415轉3127陳妍坊科員。
(二)屏東縣政府勞工處08-7558048轉60、61、65;枋寮就業服務台08-8780002。
附表1
具特殊身分者需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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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備證明文件(請自行勾選所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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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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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失業切結書
2.□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3.□最高學歷證明(高中職以上)
4.□其他特定專長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電腦檢定證照)
5.□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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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以下身分別者,請加附表列各身分別所需之明文件,以供加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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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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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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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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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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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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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開具之當年度生活扶助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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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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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相關機關核發足以證明為職災家庭之證明文件者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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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負擔家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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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2.□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成員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入伍證明、有配偶者須檢附其配偶之無工作能力證明
(如: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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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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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社會處核發足以證明為特殊境遇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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