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
依據: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本縣(市)轄區內主、次要河川、海岸浮覆地(各水庫蓄水範圍、港口除外)。
二、撿拾對象: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屏東縣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98年8月15日起至98年9月14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但如於撿拾清理期限內中央氣象局再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及本府成立防颱中心,自發佈日起本公告自動失效,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四、注意事項:
(一)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撿拾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二)撿拾清理河川行水區內之漂流木時,若有使用機具搬運、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須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78條之1及河川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內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則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撿拾清理一般性海堤之漂流木時,若有使用機具搬運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均應依水利法第63條之5第2項及海堤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一般性海堤使用機具搬運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物或其他設施,則依水利法第92條之5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
(四)撿拾清理海堤(海灘)漂流木應向土地管理相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可為之。
(五)撿拾清理漂流木,須進入水庫蓄水範圍(或商港、漁港之港區)等區域時,應向該管主管機關(構)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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