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9/9/2 發佈人: 勞工處-勞 發佈單位: 勞工處
說明:
一、各地方政府委託同一訓練單位辦理前兩年度內曾委託其辦理之相同訓練職類班次時,應於所有招生及宣導相關資訊中,公開登載其前兩年度已接受委託辦理相同訓練班次之就業率資訊,供擬參訓者做為選訓之參考。
二、 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原住民、負擔家計婦女、失業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急難救助戶、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 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更生保護人等身份,經職訓中心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量推介參加各該職類訓練者,訓練單位應予優 先錄訓;另前述對象逕行報名參訓,經訓練單位甄試適訓且未曾重複參訓者者,仍應予優先參訓。
三、各縣市政府就完成委訓作業,辦理期程已核定之班 次,應於核定後三日內,於各縣市政府所屬網站,公布開班資訊,並依附表二格式連同磁片,送達本局進行彙整上網作業,以及時宣導並提供地區民眾訓練資訊(如 有更正時亦應立即報局修改);另為增加處理效率,開班資訊得以電子郵件先行傳送本局上網電子郵件信箱(e7300006@evta.gov.tw)。
四、對於已核定開班之各班次,應統一或個別印製適當數量招訓簡章,分送各重點場所,加強服務地緣區域之訓練資訊流通。
五、各縣市政府於編掣本項職業訓練招訓簡章及網頁或其他相關宣導資料時,均應於各該明顯處標註「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字樣。
六、各縣市政府得利用地區性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公共交通工具與場所加強辦理參訓資訊服務。
檔案請至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