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屏東市『勝利、崇仁眷村』歷史建築經營管理標租案」相關事項及投標相關文件,除法令及標租公告等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辦理。 二、主辦機關辦理標租時,應具備標租須知、契約草案、外封套(包含資格文件專用封、經營管理計畫書專用封)、評審辦法等標租文件,供標租人領取。 三、標租人應依本標租須知規定及「屏東市『勝利、崇仁眷村』歷史建築經營管理標租案評審辦法」與提經營管理計畫書乙式10份,於截止投標日前寄(送)達本府文化處文化設施經營科(屏東市大連路69號)。 主辦機關:屏東縣政府 本案聯絡人:本府文化處文化設施經營科林小姐 聯絡電話:(08)7360330轉 2171。 四、公告 (一)公 告 日:103年03月14日 (二)截標投標:103年03月27日17:30止 (三)本次標租共 3 棟建築物,分別為: 標案 1:屏東市青島街77號 標案 2:屏東市青島街81號 標案 3:屏東市青島街91-1號 五、標租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行前往購取方式:自103年03月14日起至103年03月27日止,於上班日08:30至17:30逕向本府財政處支付科購領。 (二)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http://www.cultural.pthg.gov.tw「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或http://www.pthg.gov.tw/tw/index.aspx「屏東縣政府」網站下載電子檔案。 (三)通訊購取方式:自103年03月14日起日至103年03月27日止,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逕寄「屏東市大連路69號(郵遞區號90001)」本府文化處文化設施經營科購領(請註明標的名稱,並自行計算郵遞時間)。 六、開標及評選 (一)開標時間:103年03 月28日上午09:30。 (二)開標地點:本府文化處五樓會議室(屏東市大連路69號) (三)評選時間:另行通知。 (四)評選地點:本府文化處五樓會議室 七、標租人資格及證明文件: (一)資格: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2.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其他依法申請設立之行號店家。 3.財團法人。 4.社團法人。 (二)證明文件: 1.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戶政事務所於截止投標日前三個月內所出具)。 2.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捐助章程影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公司組織: (1)公司執照或核准設立證明文件(以下證件任繳1種:經濟部核准公司登記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等)。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投標人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納稅證明文件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人營業或復業,惟核准日至本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時,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若投標人最近1期無應納營業稅時,該完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收執聯」。 C.若投標人營業或納稅狀況係前2款情形以外時,該完稅證明文件為最近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八、投標: 參加投標之標租人應依規定檢附審查之各項證件影印本等依規定裝入資格文件專用封;經營管理計畫書專用封內提送經營管理計畫書;經營管理計畫書專用封及資格文件專用封一併裝入外封套內,各標封上應標示標租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標租編號。 九、資格審查:標租人有下列情形,取消評審資格: (一)未依規定檢附資格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 (二)資格文件專用封、經營管理計畫書專用封、外封套上未填寫標租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標租編號或各標封未按規定裝封、密封及加蓋標租人印章者。 (三)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標租文件。 十、經營管理計畫書審查:詳如「屏東市『勝利、崇仁眷村』歷史建築經營管理標租案評審辦法」。 十一、決標: (一)主辦機關以評審獲最優勝者為決標對象。 (二)得標人應於決標通知發文日起10日內,依評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意見修正經營管理計畫書,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後7日內,不經議約程序完成訂約,若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完成簽約時,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若得標人未能於主辦機構通知補正期限內完成簽約,逾期未訂約者以棄權論,不得提出異議與要求補償任何費用,主辦機關得以次順位標租人為得標人;但歸責於主辦機關之事由不在此限。 十二、履約保證金:得標者自決標通知發文日起7日內完納。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主辦機關之承辦、監辦等人員對於與本標租案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二)標租人對標租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以書面於等標期之二分之一期限前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主辦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三)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主辦機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