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屏東美展』徵件簡章

 

附加檔案

2011年『屏東美展』徵件簡章 | 

 

壹、宗旨:為推動美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參、展覽地點:屏東美術館(屏東市中正路74號)
肆、展覽時間:2011年4月30日(星期六)至5月22日(星期日)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2011年4月30日(星期六)於屏東美術館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     實施方式:
(一)初審:1.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彩色輸出各
              一張。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
      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3表一)。
    3.若為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篆刻類繳交總數15方鈐印之原拓 
      印文(含邊款)分拓成3幅(無須裝裱)。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處通知送件。
    5.送件表須詳細填寫相關資料(外籍創作者,請以中英對照方式書寫)、貼附作品照片;未
      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原作(編號1)參加複審。
(三)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審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一倂送審參予決審。
二、參賽資格:(一)凡目前在台灣活動之藝術家均可參賽,惟外國籍者,須提出居住滿三年以上之證明。               
             (二)外籍藝術家須由代理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負責代領獎金等參賽事宜,持有居留證
                    者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三)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三年內(2008年1月起)創作為限,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
      複報名。
三、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
作品規格
第一類 水墨、膠彩
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作品請自行做適當保護措施。
第二類 書法、篆刻
書法作品書體不拘,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作品請自行做適當保護措施。
第三類 油彩、壓克力彩、混合素材繪畫
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四類 水彩、版畫、粉彩、素描等
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以上作品(含裝裱)最長邊不得超過220㎝(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3表二,以利登記及運送,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
 
四、獎勵:
(1)屏東獎三名(不分類):頒發獎座1座及獎金新台幣壹15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有,其原件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2)優選12名:頒發獎金1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入選若干名(分類):獎狀乙紙。
 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前列獎項得從缺。
(4)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並贈專輯2冊。
(5) 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
(6)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一、初審收件:即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止。(郵戳為憑,逾期 
    退回)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 
    連路69號)電話:08-7360332轉2133。
二、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三、複審收件:2011年2月9日(星期三)起至2011年2月11日(星期五)
         止。送交至屏東縣中正藝術館(90059屏東市和平路427號)
 電話:08-7340659,08-7360332轉2133
四、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五、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 
    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100年5月31日(星期二)至6月2日 
   (星期四)止。持據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一樓畫廊(屏東市大連路69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
    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七、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捌、附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     違反以下條款者,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狀):(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2008年1月以前)(2)具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情事,另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攝影)視為同一作品,不因局部修改而為不同作品者(3)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
三、     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四、     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五、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賽作品所致的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商標權等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http://www.cultural.pthg.gov.twhttp://www.pthg.gov.tw七、簡章及送件表可於中下載,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
八、本實施辦法經2011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資源來源: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2010-12-16 15:40:4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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